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16    文章来源:党政办    作者:梁凌飞    浏览:次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正常工 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 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教职工考勤、请假等事项。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考勤采取人脸识别方式,按规定时间进行。

    第五条 大型集会、升旗仪式由督察办负责考勤,平时的教 学由系部负责考勤,其他开会或集体活动由该项工作的组织部门 负责考勤。  

    第六条 教职工退休当年,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免集中人 脸识别考勤,但平时的工作、业务活动、升旗仪式及其他集体活 动要正常参加。不参加考勤不发考勤绩效。      第七条 校党政办公室为考勤责任部门。考勤情况每周统计 并公示,次月兑现上月实际考勤处理结果。

 第三章 考勤时间 

    第八条 考勤时间实行每个工作日三次打卡。 上午:上班 7:00--8:30(其余时间打卡无效);二次打卡时 间:10:30—12:00(其余时间打卡无效)。 下午:下班 16:30 以后。(星期五 15:30 后打卡签退)

第四章 请假 

    第九条 教职员工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履行书面请 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人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 请假审批单。确因事急不能亲自办理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返 校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请、补假手续的,按 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准假权限:请假时长在半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 人审批;请假时长超过半天但不超过一天的,由分管副校长审 批;一天以上、7 天以下的,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一周及以 上的,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长签 批,副校长请假由校长签批,党委书记、校长有事向党政办公 室告知。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凡请假者一律使用“学校教职工请假 审批单”签批,教师请假须经系部批准(安排好课程及班级管理 工作)后按准假权限审批;其他教职工按准假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请假手续签批后,一联交校党政办公室用于出勤 统计,一联由主管处室存档。  

    第十四条 临时借用人员,三天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需 经学校研究批准,不经批准私自外出者以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因公外出(指离开宿州市区,去外地开会、考察、 学习、进修培训、企业实践等),应持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会议 通知,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一式两联),按规定程序审批 后,一联交校党政办公室用于考勤统计,一联用于本人出差返回后报销差旅。其期间的考勤绩效、误餐补贴正常发放。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发生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旷课、无 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及短期病事假等情况,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 减标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第六条第(6)款规定执行。 长期病假涉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长期事 假涉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该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处理:教职工因脱岗、旷工等行为给学 校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学校将依法追 究其相关责任。教职工连续旷工达到 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规定天数的,除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外,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长期请假,除按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 政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 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 号)规定执行。具体如 下: 

   (一)病假请假时间 工作年限 计发办法 在 2 个月以内的 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 从第 3 个月起 不满 10 年的 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满 10 年的 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 月起 不满 10 年的 本人基本工资按 70%计发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基本工资按 80%计发 满 20 年以上的 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 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4- 2.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3.对于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并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教职工,在提供地、市以上医院或专科医 院的诊断证明后,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事假 请假时间 计发办法 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 以内的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 日,不超过 66 个工作日的 从第 16 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 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 贴之和除以 21.75 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6 个工作 日,从第 67 个工作日起 工资总额按日减发。 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21.75 天。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 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 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 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 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 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 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 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 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参 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第二十条 病、事假手续要齐全(有经批准的请假条,病假 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就诊发票),手续不齐全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的节假日、双休日包含在请假天数内。

    第二十一条 婚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间的, 补办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丧假:按照有关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 母、配偶、子女)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去世,可给予 3 天 丧假;若上述亲属在外地,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 近另给予路程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一周。超出规定时间的,应 补办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 考勤绩效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日正常出勤每天计发考勤绩效 20 元,以考 勤记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缺卡 2 次按旷工半天计, 缺卡 1 次扣发餐补及半天考勤绩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误餐补助与考勤结果挂钩,每缺勤 1 天 (含非正常考勤)扣发相应餐补。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不在岗人员的考勤绩效及有关待遇, 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6 年 1 月 29 日

【关闭】



学校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凤至路500号

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  皖ICP备05004970号-2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