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2 文章来源:党政办 作者:梁凌飞 浏览:次
宿州工业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全体教职员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及教辅人员因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未按时上交或未按要求上交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延误正常工作;
3.上课前多媒体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场所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或课后没有及时检查、验收,对损毁物品未能及时上报,影响正常教学;
4.教职工因公或因私外出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调课、代课、改课,延误工作;
5.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或中途无故外出5分钟以上(包括理论、实验、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
6.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或对学生睡觉置若罔闻,造成较多学生上课睡觉;
7.教师授课没有授课计划和教案;
8.教师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达4学时以上;
9.上课期间接打电话、吸烟或酒后上课,无特殊情况,对交办工作不能完成;
10.对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较大;
11.实验、实训、实习带教老师准备不足,无记录、无计划、不备课、实验(训)效果差;
12.需临时使用多媒体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而没有事先与管理人员预约落实,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
13.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损失达100元以上;
14、除特殊情况外,坐着授课;
15、未有效组织教学,学生无事可做到10分钟以上;
16.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教辅人员因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2.实训带教老师在课内无故离开10分钟以上;
3.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4.对部门内的重大教学事故意隐瞒不报;
5.在上课时间,未经学校及教务部门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6.在上课时间,未经学校及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
7.因故缺课未履行审批手续;
8、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9.上课或监考迟到达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1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11.实验、实训准备不足,耽误正常教学时间10分钟以上;
12.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考试作弊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14.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
15.在学生成绩管理和证书管理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在上述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16.教师或实验人员私自利用学校设施设备假公济私,造成不良影响;
17.各种报表和统计未能按时上报,上级通知不能及时传达落实,工作拖沓,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18.期中期末考试试卷不批或找学生代批,学生成绩通知单不填,操行评语不写,未按规定布置或批改作业或由学生代为批改;
19.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
20.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由于组织教学不力、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元以上);
3.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4.故意泄漏考核、考试内容;
5.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
7.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检查:
教学事故由学校行政值班领导、督导室及各职能部门检查。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校长室、教务处、实训处、学生处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加强思想教育,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实训处、学生处应根据第三、四、五条规定,
填写教学事故记录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报分管校长。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作试聘处理。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全校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由学校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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