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4    文章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

宿州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我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宿州工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宿州工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组织者或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窝脏、销脏者同等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400元(不含4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对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宿舍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外环境卫生,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不按时归寝,越墙入室或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乱拉电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迟归、夜不归宿、上夜网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带头起哄、喊叫、制造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或参与严重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不讲校园文明,穿拖鞋、背心进入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责令其赔偿损失,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 刻画桌椅、污损墙面及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在校园公共场合异性勾肩搭背、过分亲昵,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饮用白酒,禁止酗酒。对吸烟引起后果和酗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吸烟引起后果(包括影响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 饮用白酒不听劝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实践课教学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课间操、晚自习、读报课、军训、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 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二学时至十八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九至三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一至四十二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三至六十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经教育不改者,应累计其旷课学时数,直至开除学籍。

(六) 无故迟到、早退、旷操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上课、军训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八) 擅自离校超过十五天不归者,作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个人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二)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以偷窃论处;

    (三) 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四) 以上行为依据所造成损失的价值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理;

    (五) 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违反社会公德、造谣、恶意攻击的言论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 在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 屡教不改的;

(四)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 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再次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处分时间按会议决定之日起计):

    (一) 学生受处分后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 学生受处分后一年内,取消助学金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三) 受纪律处分未评议解除者,限制就业去向。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一般由学生科负责,保卫科协助。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生科要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要认真审核。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一) 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 职能部门调查材料、有关旁证材料;

    (三) 班主任有关情况说明和意见;

    (四) 学生科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科研究做出决定、行文,报分管领导处备案;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研究上报处理意见,提出建议,分管领导批准,以学校名义行文;

    (三)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科研究上报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文书、材料的归档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科督促班主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并在学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处分种类、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科、教务处、办公室、政教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五条 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市教育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校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解除。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班级对其评价。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2013年 11月 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3年11月11日起施行。学校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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